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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x001190205/2010-0063 发布机构
名称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0-7-9文号晋林规发〔2010〕92号
主题分类关键词林业 统计 检查 通知
内容概述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厅驻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林规发[2010]176号)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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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内容如下: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厅驻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林规发[2010]176号)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晋统字[2010]63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是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林业统计改革和发展;二是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林业统计人员、林业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三是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林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为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二是组织实施林业专项统计的林业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的林业基层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等。
    三、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林业统计违法行为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林业统计违法行为。一是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林业统计资料,打击报复林业统计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变更林业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林业统计资料。三是对林业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部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二)林业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依法领导林业统计工作,设置林业统计机构或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林业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6月下旬)
    各市、厅直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林规发[2010]176号)和晋统字[2010]63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厅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林业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林业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底至7月上旬)
    因时间紧迫,望各单位接通知后,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尽快着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进行及时整改。自查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于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我厅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发资处)。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
    我厅计财处、驻厅监察室和法宣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市、县和厅直单位进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将选择林业重点工程任务重的市、县和国有林场作为检查重点。各地各单位同时要组织好本地本单位的抽查工作。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林业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举报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造林面积、苗木产量、木材产量、林业产业总产值等重点指标。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上旬)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报我厅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了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
    组  长:周  洪(山西省林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常改苗(山西省林业厅发资处处长)
    成  员:苏志英(山西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主任)
          赵虎敏(山西省林业厅法宣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资处常改苗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发资处正处级调研员康鹏驹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厅发资处,具体负责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有关具体工作。
    各地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各地各单位计财、监察和法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研究部署,共同推动林业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联 系 人:徐  瑛
    联系电话:4124147
    电子邮件:xuying6408@163.com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林业  统计  检查  通知
抄    报:国家林业局。
抄    送:省统计局。
厅内分送:监察室,法宣处。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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