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林业生产性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林业生产性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林业生产性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项目管理主体的责任
省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并结合项目特点和绩效考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二、要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申报书。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对拟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的生产性项目,要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背景、基本情况、投资额度、主要任务、工程布局、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预期效益等,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2.项目申报程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报:省厅下达申报指南,各市、各林局组织申报,省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初审并提出安排建议,发资处综合平衡,报厅领导审批。
3.实施方案编制。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计划任务和投资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造林项目要编制作业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质量要求、资金使用、完成时间、保障措施、效益预测等有关内容。
4.实施方案批复。本着提高效率,励行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按投资额度分级批复。
县(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单位实施和组织实施的项目,财政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实施方案由县林业局批复,分别报市林业局和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备案;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批复,并由市林业局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备案。
市林业局及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财政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市林业局批复,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备案;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市林业局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批复。
省直林局及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财政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林局批复,并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备案;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各林局报省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批复。
厅直其它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批复。
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厅发资处审批。
凡需报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复实施方案的,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实施方案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进行变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要完善项目验收制度
凡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性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实施方案的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效等。省厅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查。
四、要加强项目档案建设
凡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生产性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申请的有关资料,计划投资文件,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项目检查记录、验收报告、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资料等。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林业 生产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 送:省财政厅,全省各县(市、区)林业局。
厅内分送:厅领导,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