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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x001191205/20100062 发布机构 山西省林业厅
名称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0-5-28文号晋林造发〔2010〕62号
主题分类关键词
内容概述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县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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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内容如下: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县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市据此组织开展自查和申报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根据省领导安排,在今年6月上旬召开的全省造林绿化晋中现场会上将对我省首批林业生态县进行授牌表彰。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及时组织自查申报,经省厅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政府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
 
    附件:1.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2.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试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生态兴省战略,推动我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依据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坚持统筹安排、分区考核、申报验收、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县级自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审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省级验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的县(市、区)组织验收。凡通过省级验收、达到林业生态县建设标准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
    第五条 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林业生态县建设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
 
第二章 检查验收主要指标
    第六条 森林覆盖率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达到22%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达到32%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达到31%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达到18%以上;
    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85%以上;
    林业用地面积小,无法达到森林覆盖率指标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
    煤炭企业整合后,按新审批采掘面积每年完成15%的绿化任务。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采取异地造林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木蓄积量和固碳量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年净增率达到2.5%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年净增率达到3%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年净增率达到3.4%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年净增率达到4%以上。
    第八条 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达到65%以上。
    第九条 通道绿化
    所有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绿化率达到95%以上;
    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县城绿化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
    县城周边3公里范围内无宜林荒山;
    建成一处以上城郊森林公园。
    第十一条 村镇绿化
    村镇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建成不少于一处能满足村民活动的公共绿地;
    全县(市、区)至少80%以上的村镇达到以上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平原绿化
    农田林网面积控制率达到90%以上;
    河流、渠道、滩涂绿化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经济林建设
    晋北晋西北风沙区农民人均达到0.3亩以上;
    吕梁山黄土高原区农民人均达到1.5亩以上;
    太行山土石山区农民人均达到0.8亩以上;
    中南部盆地区农民人均达到1.2亩以上。
    第十四条 保护体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山区达到9%以上;半山区和丘陵区达到6%以上;平原区达到3%以上。
    连续3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无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和蔓延;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到95%,无重特大林业案件。
    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达到100%。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五条 县级自查
县级自查采取全查和抽查方式。
   (一)全查是对检查内容全面调查并统计计算,形成检查结果。
通道绿化中所有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绿化率以及县城绿化、村镇绿化、保护体系指标进行全查。
   (二)抽查是用抽样的方法,在抽中的单元中,全面调查各项指标,并据此对总体进行推算,形成检查结果。
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和固碳量年净增率、煤炭企业绿化任务完成率、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通道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平原绿化、经济林建设指标进行抽查。
    抽样办法:
    以乡镇为单位,有林业用地的行政村按行政村林业用地面积大小进行排序,以最接近平均数的行政村为基准,并作为第一个抽中的行政村,分别向上向下每隔一位继续抽取,保证上与下抽中的行政村数一致或相差一个,直至抽够60%的行政村为止。无林业用地的行政村按照行政村土地总面积大小排序,列在有林业用地的行政村之后,参照有林业用地行政村的抽取方法进行抽取。
    如果在抽取的行政村中,没有涵盖该乡镇所相应有的指标内容时,必须在有相应指标内容而又未抽中的行政村中进行补充抽取。补充抽取的行政村与上述抽中的行政村必须涵盖该乡镇所有的指标内容。
    抽中的行政村要对相应的内容,在原二类调查基础上,对所有林地、林木以小班为单元进行补充调查(调查内容依小班调查表),调查精度和深度,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三)自查结果上报
县(市、区)自查各项指标均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审查。
自查上报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文件、林业生态县自查报告(附自查汇总统计表)、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市级审查
   (一)自查结果审查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按照林业生态县建设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审查认定合格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
    申请验收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推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自查上报的全套材料。
   (二)市级申请省级验收的林业生态县(市、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连续3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
    无重特大林业行政、刑事案件;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
    严格执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连续3年全面完成林业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省级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推荐申请省级验收的林业生态县(市、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现地验收。现地验收以县级自查为基础。
   (一)验收方法及内容
    省级验收采取全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县城建成区绿化、保护体系建设采用全查方法验收,其它指标通过抽中村全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1.抽样方法
    抽样对象为县级自查全部内容。抽样比为20%,即抽取20%的县级自查单元(行政村)。抽样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对各测算单位的测算量进行排序,并按照随机产生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进行循环抽取。
    2.验收内容
    (1)对各申报县自查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通过对申报县提交的自查方案、随机抽测表、以村为单位的调查成果、分析数据和过程进行检查,认定其自查方法的可靠程度。
    (2)对按照抽样方法抽中验收单元(与自查单元一致)的各项指标进行全查。
    (3)采用全查方式确定的考核指标。
   (二)合格标准
    1.县级自查的程序和方法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可自查结果,取消该次申报资格。
    2.以抽中行政村进行验收的单项指标,超过90%的验收小班合格,则认可自查结果;否则,扩大10%验收的单元进行检查,仍达不到要求则不认可自查结果。
    3.以全查形式验收的,以验收结果为准。对超过允许误差的,以省级验收结果为准。
各项指标允许误差如下:
   (1)森林覆盖率:小班面积允许误差5%,地类、优势树种等不能有错,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整个小班不合格。
   (2)活立木蓄积量:小班活立木蓄积量允许误差15%,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3)村镇绿化:村镇居住区林木覆盖率允许误差10%,否则为不合格。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检查其批准文件、总体规划及面积,核实面积在95%以上的视为合格,认可自查结果;否则以验收结果为准。对不具备上述保护体系建设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其它各项考核指标,县级自查结果与省级验收结果允许误差5%,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考核内容所涉及的地类、林种、生态功能等级划分等标准以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调查方法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和《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外业工作技术细则》。
    第十九条 森林覆盖率
    按照二类调查技术要求调查小班面积、地类、优势树种、郁闭度,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森林覆盖率。
    样本集森林覆盖率%=样本集(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四旁树折算面积)/样本集土地总面积×100
    全县森林覆盖率%=(样本集森林覆盖面积/样本集土地总面积)×全县总面积
    第二十条 宜林荒山绿化率
    调查全县宜林荒山绿化面积和已绿化的宜林荒山面积,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宜林荒山绿化率。
    宜林荒山绿化率%=已绿化的宜林荒山面积/2005年宜林荒山面积×100
    注:2005年荒山面积采用全省二类调查数。
    第二十一条 煤炭企业绿化任务完成率
    煤炭企业绿化任务完成率(%)=煤炭企业完成绿化面积/煤炭企业审批采掘总面积×100
注:煤炭企业审批采掘总面积按照整合后审批面积计。
    第二十二条 活立木蓄积量和固碳量年净增率
    蓄积量调查采用角规绕测的方法进行。填注小班角规断面积和优势树种、平均高、平均胸径,按小班面积计算小班角规蓄积量。有散生木的小班估算散生木蓄积量,经汇总统计,得出抽取样本的当年调查年度活立木蓄积量继而计算固碳量。以最近一次二类调查结果的活立木蓄积量为基准和基准年度,计算活立木蓄积量和固碳量年净增率。
    活立木蓄积量(固碳量)年增长率(%)=(调查年度末活立木蓄积量(固碳量)-基准年度末活立木蓄积量(固碳量))/基准活立木蓄积量(固碳量)/(调查年度-基准年度)×100
    式中:森林活立木蓄积量(固碳量)包括乔木林、疏林、散生木蓄积量(固碳量)。四旁树蓄积(固碳量)不列入“净增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
    根据水利(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面积数据,调查抽中村林业用地内水土流失面积、生物治理面积,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林业用地内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
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抽中村生物治理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
    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是指林业用地内的水土流失面积;已生物治理面积是指对有自然或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进行过生物治理,且植被覆盖率已达到30%以上、地表稳定的林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 通道绿化
   (一)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绿化率
调查适宜营造道路防护林带的里程和已绿化里程,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通道绿化率。
    铁路、公路宜绿化道路绿化率(%)=铁路、公路已绿化里程/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100
在已绿化道路中,铁路、高速公路两侧护网以外单侧林带不少于10行;国道、省道单侧林带不少于5行;县道单侧林带不少于3行;县道以下单侧林带1行以上。
   (二)通道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
    通道两侧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调查小班面积、地类、郁闭度、保存率、适宜绿化面积、已绿化面积、主要树种等,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通道两侧荒山绿化率。
    通道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通道两侧宜林荒山已绿化面积/通道两侧宜林荒山总面积×100
    第二十五条 县城绿化
    对县城建成区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和街道绿化等,逐地段、地块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县城林木覆盖率和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
    县城建成区林木覆盖率(%)=林木覆盖面积/县城对应区域总面积×100
    县城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常住人口
    县城建成区的范围和面积,以建设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县城建成区常住人口以统计部门(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县城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化面积以m2/人计算,精确到小数一位。
    第二十六条 村镇绿化
    在抽中的行政村中,分别对村庄居住区总面积、村(宅)旁、路旁、水旁等地林木覆盖面积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村镇林木覆盖率。村镇绿化范围包括居住区绿化和环村防护林带。
    村镇林木覆盖率(%)=村镇林木覆盖面积/村镇居住区总面积×100
    村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七条 平原绿化
   (一)农田林网控制率
    调查农田林网宜建林网面积和已建林网面积,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农田林网控制率。
    农田林网控制率(%)=已建林网面积/宜建林网面积×100
    平原区道路两侧栽植2行以上林带,树种要选择乡土高大乔木树种。
   (二)河流、渠道、滩涂绿化率
    调查农田周边河流、渠道、滩涂宜绿化长度和已绿化达标长度,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河流、渠道、滩涂绿化率。
    河流、渠道、滩涂绿化率(%)=绿化达标长度/宜绿化长度×100
    平原区河流、渠道、滩涂两侧栽植2行以上林带,树种要选择乡土高大乔木树种。
    第二十八条 经济林
    调查全县范围内各类经济林面积,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经济林人均面积。
    经济林人均面积=各类经济林总面积/农民人口总数
    式中:经济林包括干鲜果经济林。
    农民人口总数以统计部门(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保护体系
   (一)保护体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
    对全县范围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四至面积、批准文件、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自然保护小区四至面积、管护协议等进行全面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保护区体系占比率。
    保护体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面积之和/国土面积×100
    式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在地域上重叠的,不能重复计算面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且已计入县城绿化面积的,不能重复计算面积。
   (二)森林火灾受害率
    对近三年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受害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各年度抽中行政村的森林火灾受害率。
    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三)森林病虫害成灾率
    对近三年森林病虫害发生时间、类型、成灾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各年度抽中行政村的森林病虫害成灾率。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四)征占用林地审核率
    对三年内实际征占用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以及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汇总统计表,计算征占用林地审核率。
    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征占用林地审核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面积×100。
   (五)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
    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已建档古树名木株数/古树名木总株数×100。
    式中: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种。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技术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生态兴省战略,推动我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依据本技术细则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织
    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县级自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级审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省级验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的县(市、区)组织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验收范围
    积极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并申报“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的县(市、区)。
   (二)检查验收内容
    1.森林覆盖率;
    2.宜林荒山绿化率;
    3.煤炭企业绿化任务完成率;
    4.活立木蓄积量和固碳量年净增率;
    5.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
    6.铁路、公路宜绿化里程绿化率;
    7.通道两侧宜林荒山绿化率;
    8.县城绿化;
    9.村镇绿化;
    10.平原绿化;
    11.经济林建设;
    12.保护体系。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山西省林业生态县考核内容所涉及的地类、林种、林龄划分等标准以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调查方法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和《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外业工作技术细则》。
    第六条  地类划分
    一、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一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4个一级地类,详见《林地分类系统表》、《非林地分类系统表》。
 
林地分类系统表
序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有林地
乔木林
纯林
混交林
经济林
 
竹林
 
2
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5
苗圃地
 
 
6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7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退耕(牧)地
 
8
辅助生产林地
 
 
非林地分类系统表
农用地
耕地(含轮休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
建制镇用地
农林居民点用地
工矿用地
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
交通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
水域(内陆水域)
河流
湖泊
水库
池塘
未利用地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滩涂
其它未利用地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经济林和竹林。
   (1)乔木林地: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而且行距≤4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经济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郁闭度0.2以上或株数达到经济林亩植株数标准以上(树冠较大树种,如核桃、板栗、枣树,每亩15株以上;其它树冠较小的经济林每亩30株以上)以生产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目的的片林或林带。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 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退耕还林小班营造灌木树种的,不管盖度多大、林龄多大,只要达到成活(保存)合格标准的都确定为灌木林地。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乔木生长线以上;400mm等雨量线以下;灌木经济林地)。
    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县为单位。我省的县区有10个,分别为:大同市的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天镇县、阳高县,朔州市的朔城区、怀仁县、山阴县、应县,忻州市的河曲县。
    乔木分布上限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太行山2400米;吕梁山脉2600米;西部山地2500米。
    灌木经济林: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退耕还林小班营造的乔灌混交林,无论乔灌比例如何,均按乔木林对待,其地类归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 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不固定的临时苗圃地按培育苗木前的地类填写。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营造方式
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400mm年降水量以下地区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封山育林
5-10
4-6
8-15
5-8
飞播造林
5-8
5-7
7-10
5-7
人工
造林
直播
4-8
3-6
4-10
4-8
植苗、分殖
2-6
2-5
3-8
3-6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栽植(栽植时苗木胸径达到5.0cm)后一年以上达到成林年限。
    6.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限年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如果近期地方政府进行了林业土地利用规划的,按照规划执行。没有的本次应按照各县完成的数字生态规划执行。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4)退耕(牧)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风沙地、草牧场。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建设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1.农地:包括耕地、草地和其它农地。耕地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农林间作、农药间作地和这些土地中的渠、田间路和田埂。
    2.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等)、交通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
    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滩涂及其它未利用地(包括不达宜林地标准的荒山荒地等)。
    第七条 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八条 林种分类
    一、分类系统
    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详见《林种分类系统表》。
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
一、生态公益林(地)
(一)防护林
11 水源涵养林
12 水土保持林
13 防风固沙林
14 农田牧场防护林
15 护岸林
16  护路林
17 其它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21 国防林
22 实验林
23 母树林
24 环境保护林
25 风景林
2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 自然保护区林
二、商品林(地)
(三)用材林
31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32 速生丰产用材林
33 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41 城市用地
(五)经济林
51 果树林
52 食用原料林
53 林化工业原料林
54 药用林
55 其它经济林
 
 
    二、技术标准
   (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我省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4)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1)坡度在350以上,森林在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2)因土层脊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3)土壤侵蚀严重的黄土丘陵区塬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
   (4)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防风固沙林:
   (1)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
   (2)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
   (3)其它风沙危害严重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1)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
   (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1)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
   (2)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其它地区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特种用途林:以保护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包括城市 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的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的森林。
    3.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果品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树脂、橡胶、木栓、单柠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药用林: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其它经济林: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林种优先级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商品林按适地适树原则确定,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第九条 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
   (一)优势树种(组)
    在乔木林、疏林小班中,按蓄积量组成比重确定,蓄积量占总蓄积量比重最大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未达到起测胸径的幼龄林、未成林造林地小班,按株数组成比确定,株数占总株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经济林、灌木林按株数或丛数比例确定,株数或丛数占总株数或丛数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二)树种组成
    乔木林、竹林按十分法确定树种组成,组成不到5%的树种不记载。
    第十条  龄级、龄组、生产期与竹度
   (一)龄级与龄组
    乔木林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各树种(组)的龄级期限和龄组的划分标准见《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二)竹度
    竹林的龄级按竹度确定。一个大小年的周期一般为2年,称为一度。一度为幼龄竹,二、三度为壮龄竹,四度以上为老龄竹。
    (三)生产期
    经济林划分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四个生产期。具体划分标准见《山西省主要经济林年龄阶段划分表》。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单位:年
树种
起源
龄组划分
龄级
期限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云杉、柏木
天然
60
61—100
101—120
121—160
161
20
人工
40
4—60
61--80
81--120
121
20
落叶松、冷
杉、樟子松
天然
40
41—80
81—100
101—140
141
20
人工
20
21—30
31—40
41—60
61
10
油松、华山松
天然
30
31—50
51—60
61—80
81
10
人工
20
21—30
31—40
41—60
61
10
杨、柳、泡桐、软阔
人工
10
11—15
16—20
21—30
31
5
桦、榆
天然
30
31—50
51—60
61—80
81
10
人工
20
21—30
31—40
41—60
61
10
栎、柞、楠、椴、水、胡、硬阔
天然
40
41—60
61—80
81—120
121
20
人工
20
21—40
41—50
51—70
71
10
    注:飞播造林同人工造林</, 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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